今年3月16日下午,富阳农民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320国道上行驶。突然有条狗在主人叶某的召唤下,从国道另一侧跑来,朱某避让不及摔成重伤。事后,双方为医药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决由叶某承担朱某受伤治疗费用2700元。那么,这样裁决有何法律依据?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叶某在路对面招呼家犬,致使朱某被狗撞上,摔成重伤,若叶某也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受害人朱某在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叶某就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