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富阳的苗木种植大户陶某有点心烦,他从村民手中转包了土地种植苗木,因没有签订相关转包协议,惹出了不少麻烦。
陶某是富阳市春建乡铁坎村村民。2002年,他转包了村里20多户村民的七八十亩土地,种植了十万多株桂花树苗。因为转包地是同村村民的,陶某在转包土地时,仅和乡亲们订下口头协议:年承包费为每亩55元,到每年年底时付清。陶某付承包费时,也没向乡亲们要收据。
今年4月29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那天我苗木场里的帮工向我反映,有一辆拖拉机和一辆小货车各拉走了一车桂花树苗。”这个事情让陶某着急了,根据帮工提供线索,他得知挖树的是同村的金某,金某则告诉其他村民,他挖树是因为去年陶某未付他承包费。陶某找村里讨说法,村干部给他的解释是:当时你们也没有立下字据,没法证明承包费是否付了。
虽经村干部调解,陶某和金某补签了合同,但经陶某一清点,自己的苗木场里被挖走了250多株桂花树苗,价值在9000元左右。可金某说,树苗仅变现分得1200元,同意退还这笔钱。可这笔钱与陶某的损失相去甚远。陶某欲找村里解决,村里答复说树苗的价格也是因市场而异的,不能由陶某说了算。无奈之下,陶某向富阳城西派出所报案,但终因缺乏证据,派出所不予立案。
(本报实习生俞清)
编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陶某在转包土地过程中,如能与当事方(本村村民)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还报发包方(村委会)备案,这样就有了法律保障,也可避免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