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朱某把自家的两头肥猪变卖后,一副冰凉的手铐却铐住了他的双手。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村里为办木器厂,数年前以村属山林1700亩和村民朱某等三户的财产作担保,向信用社贷款4万元。可贷款到期后,谁也没有偿还贷款。经法庭裁决,该村及担保人必须归还贷款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义务,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朱家的部分财物及两头肥猪。朱某想:我自己卖自己的猪,猪变成钱了,你法院也拿我没办法。次日他悄悄将被法院查封的两头肥猪牵到食品站卖了。
评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朱某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妨害民事诉讼,而且态度恶劣,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朱某司法拘留10天,返还变卖款。
(摘自《农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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