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农村孩子上大学征地补偿照样有

  案例:20岁的小徐系合肥某大学在校大学生。他的户口原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某村。2006年,小徐考上大学,户口迁入学校所在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2006年11月23日,小徐家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7.2万元。但村委会以小徐的户口已经迁走为由,仅补偿给小徐3.1万元。
  而小徐和家人则认为,小徐的出生地及原始户籍所在地均在村里,后来户籍虽有变动,但皆因升学需要。此外,小徐的基本生活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保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徐以村委会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全额支付土地安置补偿款。
  法院说法:绍兴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虽为非农业户口,但并未享有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独立经济收入来源,且一直随父母居住在被告村,仍需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小徐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应丧失。由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按照村民标准支付小徐剩余补偿款4.1万元。(杨建营 余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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