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示对情人的真心,海盐男子查某写下20万元的借条,以此作为保证。孰料,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情人拿着借条告上法院。日前,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借条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42岁的查某是个有妇之夫,几年前,他认识了单身妇女姚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2007年,姚某向银行按揭贷款20万买了套住房,当时,查某表示自己会替她归还这笔贷款。为了表白自己的真心,查某还写了借条,说是自己向姚某借款20万元。
此后,查某与姚某之间关系恶化。今年5月,姚某拿着借条把查某告上了法院,要查某归还20万元借款。
查明了借条背后的实情,海宁法院认为,被告查某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质上应属赠与行为。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被告赠与原告的20万元钱款,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故被告有权随时撤销,而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况且,被告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该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查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