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家禽伤人责任谁担

  吕某与张某是邻居。今年春节期间,张某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点燃的鞭炮扔向吕某家饲养的一只大公鸡,公鸡受惊吓将正在院内玩耍的两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说法:《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鸡的饲养人、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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