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跑运输缺钱,就找到同村的陶某借款,同时请张某担保。借款协议内容是:陶某借给刘某人民币1万元,期限2年,刘某不能偿还借款,陶某可以要求张某无条件偿还,如果张某无财产偿还,陶某有权将张某的3亩大棚土地收归己有。那么,用承包地作担保有效吗?
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无权通过买卖、抵押、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以自己承包地为刘某借款做担保,属于无效行为。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