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闲言碎语致人生病是要赔偿的

  施二、金彩、原兰同是义乌苏溪某村的村民。一日,金彩在和施二闲聊的时候,说起自己以前从别人那里听到同村的原兰经常说施二女儿的坏话。施二听后对金彩的话深信不疑,立刻怒火中烧。就在这时,原兰正好从施二家门口经过。怒气难消的施二立刻上前硬是把70多岁的原兰“拉”到家中对质。
  不一会工夫,三人就因几句话不合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经村民劝阻,才算平息下来。
  然而,事后两三天,原兰因感到心悸不适而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51.78元。原兰认为自己是因前几天与施二和金彩争吵受到惊吓引起的,于是将施二和金彩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由被告金彩赔偿原兰全部医疗费的70%,即9092.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对于此类侵权案件,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行为人要具有过错。被告金彩无端挑拨原兰和施二的关系,导致纠纷产生,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虽然两被告没有直接侵害原兰的身体,但他们大声质问、手持木条等言行致使原兰产生委屈、恐惧的情绪,最终引发精神疾病。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与被告威胁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李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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