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周刊

如何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在(四川省双流县)调查的10个村庄中,9个村庄土地自2000年后被征用。其中,72%的农户完全失地。”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在公布一份对四省市千户被征地农民调查的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时作上述表示。
  从2006年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农村部)就征地制度和被征地农民问题组建了相关课题组,选择了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山东省滕州市、四川省双流县四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上述《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被访农户征地前户均耕地规模为3.12亩,征地后户均耕地规模为0.82亩,70%的家庭属于被征地农民。
  调查组认为,农民失去了土地,但却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以苏州吴中区为例,2001—2005年土地出让金额分配构成中,农民安置补偿费所占比重为14.05%。如果另按拍卖土地计算,当地土地拍卖价平均为118.5万元/亩,而其中只有3.2%用来补偿安置失被征地农民。此外,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能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
  为此,调查组建议改革征地制度。通过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来缩小征地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可以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此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收益。
  课题组还建议将土地征用环节征收的涉及耕地补充与保护的各种税费统一合并为单一的“耕地使用税”,并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成为财政专门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税种,专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耕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王世玲/文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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