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王丽英)日前,乐清在全省率先出台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的审批政策,允许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在农田建造农业生产用房,但有个前提,不能破坏耕作层,占用面积根据承包土地比例设定,最多不能超过10亩,建房者要提供相应施工方案。
根据该政策规定,当地连片经营土地30亩以上的农户或企业,承包土地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协议的,都可以申报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连片经营土地30-50亩的,生产设施配套用地最多可占用耕地2亩;51-100亩的,不超过3亩;101-200亩的,不超过4亩;200亩以上的,不超过2%,最大上限是10亩,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超过5亩。通过审批后的土地可以用来建造仓(机)库、冷藏库、生产管理用房、加工场、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乐清伊新农机服务站负责人徐秋艳欣喜地表示要马上申报,通过审批以后,她的农场就无须租用别人房屋,在自家流转地里就能名正言顺地建起设备管理用房。但虽然有了政策支持,该市农业部门仍提倡大家多用山坡、边角料地等非耕地和未利用地来申请设施配套用地。如果确需占用耕地的,决不能破坏耕作层;占用林地的,要先征得林业部门许可。
在申请流程上,申请人要提供拟用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填写《乐清市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鉴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先到设施配套用地所在村委会初审,再到所属乡镇审核,最后交到乐清市农业局审批就可以了。一旦建起设备用房,乐清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将共同对所占用地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