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龙山街道某村有口池塘,村民蒋某利用这口鱼塘养起了鸭子。正是这口池塘,在前段时间闯祸“吃”人了。
今年5月,山东人吴某夫妇在该村租下一间农房居住,正对着蒋某养鸭的池塘。6月13日上午,吴某5岁的孩子小军独自一人跑出去玩耍,跌落在蒋某养鸭塘溺死。悲剧发生后,夫妇俩将池塘所在的村委会和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作为池塘的使用人,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军父母未能对小军起到监护管理职责,是造成小军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承担事故的20%责任,即赔偿损失共计4.6万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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