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高某来李家,告诉李某他承包了镇里一家印染公司的搭钢棚活,问他是否愿去干活,李某当即表示同意。在打工时,李某得知高某和这家公司签订过施工协议,而高某不具备施工资质。6月4日下午,李某在干活时,因脚手架突然斜倒,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基本劳动能力丧失。那么,李某该如何索赔?
说法:高某是该工程的雇主,李某是雇员,印染公司是发包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和印染公司连带赔偿相关损失。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