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 卫
7月24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不少心急的读者打进本报热线,询问有关政策细节。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请他为读者就该办法作一解读。
问: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省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据统计,1999年至2008年间,我省共征收土地421.07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370.32万人。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建立、完善协调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过3年多时间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终于出台。这意味着我省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问: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我省在实际补偿标准制定上,除个别地方尚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外,绝大多数市、县都已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办法》规定,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同时,《办法》规定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每2至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
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程序和透明度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办法》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如果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问: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从哪里来?《办法》对保障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在不少地方被征地农民承担的出资比例偏高,政府出资相对不足,减弱了被征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参保的积极性,影响到保障资金的总体规模及长远支付能力。因此,《办法》一方面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30%;另一方面,《办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当政府出资低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之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被征地农民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参保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办法》还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