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国企第一贪”陈同海的免死内幕

  大特写
  陈同海以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犯罪纪录,却领到了免死金牌,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7月13日,一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石化大楼大堂中间的一个吊灯价值1200万元。事后,部分跟帖网友将这事与陈同海联系了起来,引发了众议的“吊灯门”事件,将挥金如土的陈同海重新推到了媒体的聚光灯下。
  “国企第一贪”
  熟悉资本市场的人,没有人不知道中国石化这只超级大盘股。如同熟悉中国石化这只股票一样,陈同海的名字也为股民所耳熟能详。
  在中国石化2006年的年报上,人们甚至亲眼看到了一张陈同海的照片,在文本规范严格的资本市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照片登上年度报告,是一件极其罕见的事情。其时的陈同海,面带微笑地坐在椅子上,手中拿着一本黄色封面的年报,虽然头发有些灰白,却神采奕奕。
  然而,两年后的2009年7月15日上午,陈同海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时,其手上换成了一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缓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受到人们关注,也引起反腐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特别关注。
  性格复杂的“双面人”
  今年61岁的陈同海系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浙江省委书记陈伟达之子。陈同海的成长履历显示,他15岁参加工作,后又进入大学深造,并在28岁那年,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分配到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之后不久,陈同海被调往浙江省科委。1983年,35岁的陈同海被派往中国石化规模最大的石油企业镇海炼化工作,并先后担任党委副书记及书记。38岁到50岁之间,他又到浙江省和国家计委任职。从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统,并一直身居要职:前5年,他是中石化的二把手,做了5年的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出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一个月后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非常霸道。”某媒体将陈同海描述为性格复杂的“双面人”,有媒体直截了当地指出,作为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门人,“陈同海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当有人劝告他要收敛些时,陈同海大言不惭地说,我一年上交税款200亿,这点算什么?”
  与上述消息相印证的是,陈同海在任时出手阔绰的几个事例,最近频繁在网络上出现。其一是陈同海对上海F1大奖赛的赞助,被曝其出资8亿元赞助这项赛事。另一个更具冷幽默特色的事例是,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求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该公司就从陈同海手中拿到了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的承诺。
破纪录的单笔受贿款项
  据一位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这样的纪录,就连已被处以极刑的成克杰 ,也难以望其项背。当年,成克杰被认定的最大一笔贿款为4109万,不到陈同海单笔最大贿款的三分之一。至此,陈同海案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受贿单笔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在迭创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同时,陈同海生活作风上面也有惊人创意。这就是备受网友诟病的“公共情妇门”事件。与陈同海共享情妇的是另一位落马的政坛高官——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现年46岁的李薇,是两人的公共情妇。有媒体称,三人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戏剧性的免死结局
  陈同海受贿案情公布以后,在国人对其多项创纪录的贪腐数据震惊不已的同时,其戏剧性的免死结局同样令人诧异。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即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自然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轻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此,北京二中院专门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对群众的质疑给予解释。
  “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北京二中院有关人士说,其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二,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三,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受贿数额是对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摘自《法制周报》朱春先/文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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