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浙江林业

一次违规调运 损失超过百万

  2007年5月至9月,丽水某电力公司在承建水电站工程时,使用了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宁波某导线公司生产的电缆。由于木质电缆盘夹带未经除害处理的当地疫木,导致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后经查实,在此次事件中,宁波某导线公司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植物品种名称,非法获取了电缆盘的《植物检疫证书》。丽水某电力公司未报请当地森检机构复检,擅自使用带疫松木电缆盘。
  根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宁波某导线公司被处5000元罚款,停止植物检疫行政许可1年,森检部门还责令其整改。因疫情扩散造成的损失,责令该公司作出赔偿。丽水某电力公司违反《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到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后,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当地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万元。
  启示:在此事件中,宁波某导线公司、丽水某电力公司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中宁波某导线公司累计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而因疫情扩散造成的潜在损失更是不可估量,疫情对浙南大林区的松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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