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4版:防台减灾特刊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和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领导,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灾害发生地市政府统一领导,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灾害发生地县政府统一领导。
  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根据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防治预案和指挥系统,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摘自《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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