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法院最近审理一起因树干坠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树木管理人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各类损失1万元。
2009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刘某骑自行车回家时,被树上断落的树枝砸伤头部,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树木所有人王某赔偿损失1万元。王某认为,虽然他在道旁栽植的树木已多年,但因大风将树枝吹断,造成原告头部伤害,实属自然灾害,与他无关。
说法:被告在其家道旁栽植的树木已多年,应当对树木进行管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树上枯枝被大风吹断,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原告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三项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树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所以树木致害的责任只能由致害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田海舰 武俊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