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浙江畜牧兽医

我国将实行问题饲料召回制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对问题产品有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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