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小平)《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根据该《办法》,我省所有符合一定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标准而不备案的,有关部门将暂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根据该《办法》,须申请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为:
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的养殖小区。
备案由相关养殖场(养殖小区)提出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内容。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还应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办法》明确,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应当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
养殖档案须按规定保存一定时间,具体为:商品猪、禽、兔、蜂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据省畜牧兽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开展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牵涉到我省数万家养殖场,量大面广。目前他们正着手制定配套办法和实施方案,下半年将陆续开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