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职业病诊断新法4月实施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0日实施。《办法》指出,首先扩大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比如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同时,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比如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此外,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还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比如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办法》明确,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劳动仲裁、异议申诉、选择鉴定专家、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摘自《健康报》 张昊/文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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