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姚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