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出租的养猪场造成污染,到底该罚谁

  桐乡人李某在市郊办了一个生猪养殖场,并建有沼气池、化粪池、干粪池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后来,李某将该养猪场出租给湖南人陶某,继续从事生猪养殖。
  2012年12月19日,当地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养猪场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环保局依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环保局于2013年5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说法:法院审查认为,陶某才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与陶某系共同违法,故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认定不当。经与环保局沟通后,后该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法院能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关键。
  本案中,陶某系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实施者,处罚也理应针对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环保局将养殖场出租人李某作为处罚对象,是错误认定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瑕疵,应当纠正。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行政相对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书等文书时,要积极陈述和申辩,若认为处罚不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蔡秀敏 王红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