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年逾六旬、多年与城里子女同住的陈某乘坐客车出行。途中,这辆客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两车均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致陈某伤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对责任承担无异议,但对农村户籍的陈某是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损失意见不一。
原审法院以陈某无固定的非农业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判令事故责任方赔偿陈某损失。近期,陈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多年居住在市区,生活消费地均为市区,且年事已高,不应考虑收入来源因素,按农村标准赔偿不妥。最终,市中级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调解处理了陈某的赔偿事宜。
评析: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本上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偿款的落实在很多事故中都不是问题。但由于赔偿标准还存在城乡二元制,跟随城市化进程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事故赔偿问题,不断地被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所困扰。
对赔偿适用不同的标准,源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为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概念,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严格依照户籍登记管理意义上的农村与城镇来区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将对大量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形成不公平。
本案中,陈某已在市区居住逾10年,可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和消费地为市区,不能严格依照户籍登记上的农村户口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标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陈某应依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重要因素,是陈某无法证明其有城镇收入来源。但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逾六旬,按我国劳动法规定已属退休年龄,要求其提供城镇劳动收入的证据,要求过严。根据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伤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因此,确定一个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标准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重要的前提是该居民的经常居住地是否为城镇。另外,还要考虑其生活消费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故法院最终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调解处理了陈某的赔偿事宜。
郑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