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村村民王老汉与周某毗邻而居,中间相隔一条排水沟,两家一直和睦相处。2013年5月,周家擅自截断排水沟,并占用排水沟延伸主房搭建厨房一间。结果每逢下雨天,王家的房屋就被水流倒灌,经多次交涉未果。为此,王老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排水沟上所建建筑物,恢复原状至正常使用。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如期将妨碍排水的建筑物拆除。
说法: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衍生出的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相邻一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合理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制。其目的在于协调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相邻关系的内容一般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防险排污,用水、流水、截水、排水,管线安装,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和林木归属等6种。相邻关系中的涉水问题主要包括用水、排水。用水是指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自来水,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按公序良俗合理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或妨碍。排水是指多方共用一排水渠道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邻居排水。《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照这一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妨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等排水、用水的,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被告的建筑物阻挡了邻家的正常排水,原告的诉求是正当的。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