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早年丧偶的农民贾老汉,育有两儿两女。2013年8月,老贾突发心肌梗死住进医院,由两个女儿轮流护理。因当时生命垂危,老贾便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当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签字见证。一个月后,老贾经治疗痊愈出院。近日,贾老汉不幸突遇车祸离世。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办理,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贾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老贾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全,在当时是有效的。但老贾后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他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遗嘱,但老贾并未这样做。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老贾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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