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东海休渔期非法捕捞梭子蟹

舟山法院宣判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东海休渔期每年有2至3个月,已持续多年,但依然有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渔业资源,铤而走险。近日,宁波北仑法院对我省首例在东海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罚金4万元。
      洪某是舟山普陀人,今年40岁。2012年7月21日,他召集了几个外地小工,驾驶渔船出海从事流刺网作业。他们打算一路从普陀区朱家尖泗苏码头往外至180海区,捕捞野生梭子蟹。
      洪某称,流刺网作业的休渔期是6月1日至8月1日,他之所以提前出海是想喝“头口水”,“我只要在海上等几天,休渔一结束,人家开始出海时,我就可以开始捕捞了。”洪某说。然而,几名小工却过不惯海上艰苦的生活,纷纷要求尽快捕捞,尽快返航。无奈之下,洪某只能答应他们的要求,在捕捞梭子蟹后找了一艘渔运船,把小工、梭子蟹,统统运到一个港口。这一趟,洪某的1000斤活蟹卖了上万元。
      7月26日,卖掉首批梭子蟹后,洪某再次捕捞梭子蟹。七八月的东海,正是台风频至的时节,为了躲避台风,洪某带着小工和新捕捞的500斤梭子蟹,准备就近回港。可在回港路上,渔船发生故障,他不得不找另一条船来帮自己拖船,在这个过程中,洪某的船被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的渔政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执法人员对渔船进行了检查,查获梭子蟹并予以扣押。
      因为洪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将案件移送到了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同年9月24日,洪某被刑事拘留,9月28日,洪某被取保候审。次年9月,宁波北仑检察院为洪某办理了续保手续。 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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