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这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2011年4月,江老太的老伴儿去世,江老太与两子一女协商今后的养老问题。
  鉴于江老太和老伴儿一直和大儿子江海一家住在一起,江老太的弟弟赵同和执笔以江老太口吻写了一份“遗嘱”。其主要内容是:“经过和大家商量,老伴儿的财产让我一人继承,我两子一女对父母都很孝顺,我很知足。我今后的生活由老大江海负责并为我养老送终,百年之后我所有的财产由江海继承。江河和江水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提供一些照顾和帮助。”江老太和江海、江河、江水英都表示同意,并在该“遗嘱”上签字,赵同和也在代书人后面签了字并写明日期。
  近日,江老太因病去世。在老人去世前不久,老人的承包地被征用获补偿款22万元。江河和江水英向大哥江海提出继承母亲的这22万元,被江海拒绝。于是,江河和江水英把大哥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22万元。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江老太生前这份“遗嘱”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有效?江河和江水英认为,这就是江老太的“遗嘱”,而且是代书遗嘱。这份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继承人的舅舅,见证人是三名继承人,但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人和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被告江海则认为,这并不是“遗嘱”,而是自己与母亲江老太以及两原告商量的结果,是一份“协议”,按照该协议,两原告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老人的遗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本案中,这份“遗嘱”如果仅仅从形式上来看,它很像是一份代书遗嘱。但进一步分析这份所谓“遗嘱”的内容,里面有“经过和大家商量”的字样,其中特别给被告江海附加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此外还有老人三个子女的签名,因此这就不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遗嘱,其实质是一份协议。当然,即使没有这份协议,被告也有义务为母亲养老送终,但通过协议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本案“遗嘱”的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为有效。两原告以“遗嘱”无效为由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其母亲的遗产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河和江水英的诉讼请求。 周玉文 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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