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彭溪镇,是一个位于浙闽交界地带的浙南农村。当地有两个人丁兴旺的大家族吕家和程家,早年就缔结了姻亲,一直相处和睦。可就在不久前,两家人因为一块仅仅几十平方米的“风水宝地”起了纷争。村镇干部几经努力,终于让双方关系缓和下来。后来,两家的宗族长老都被请到了调解室,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重新续上这段来之不易的缘分。
百年“穴位地”,引发两个家族争端
在彭溪镇一处水田环抱的田地上,有一处具有120多年历史的“穴位地”。村里老人说,早年间听风水先生说起过,这是一块风水很好的“乌龟田”。
早在一个世纪前,当地吕、程两个家族的先人就在此安放金瓶(当地村民用来安放逝者遗骨或骨灰的瓶状容器)。几十年间,这两家人曾联姻,关系也一直和睦,从未出现过争端。
近十几年来,两家都没有先人过世,于是这一处风水宝地就一直空置着。不久前,程家一位长者得了重病,老人希望能在这个“穴位地”里安放金瓶“占个座”。但这一举动,激怒了吕家人。吕家人认为,这块地是属于他们家的,程家人要用得先经过他们的同意。在吕家人看来,程家人私自“占座”的行为,是为了争夺祖上的“穴位地”。于是,当听说程家人在“穴位地”上修建坟墓时,吕家人便立即赶来,拿着木棍、铁锹示威,并将新修的坟墓捣毁。
两家人在村里都是人丁兴旺的大家族,这场纷争立刻闹得沸沸扬扬。众多族亲赶来为各自一方助阵,其他村民也都过来围观,一下子聚集了上百号人。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才阻止了事件的升级。
现场人群渐渐散去,但横在两个家族之间的那道坎,并没有彻底消除。为了不给今后留下纠纷隐患,当地调委会和村干部苦口婆心地在两家人之间做起了工作。
翻出家谱,难辨“穴位地”归属
彭溪镇调解员陈志盛从纠纷发生时,就一直张罗着两家人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农村,人们都特别注重风水习俗,一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所以这类的坟地纠纷也时有发生。调解之前,我们也是分头做两家人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软硬兼施。”陈志盛说,“一来希望他们能摒弃一些老观念,为了两家人的情谊坐下来好好谈谈;二来也提醒他们,如果事件升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构成刑事犯罪,就连谈的余地都没有了。”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两家人终于同意调解。两家代表在村调解室坐下后,调解员就建议双方交叉发言,逐一表态。
争议点先是集中在了“穴位地”的归属上。为了给自家的说法提供佐证,双方还搬来了族谱,在调解现场细细翻阅。“族谱上只是记载着,在某年某月,这一家有哪位先人安葬在这里。但是仅凭这只言片语的描述,并不能明确这块地的归属,双方也都提供不出更确实有利的证据。”陈志盛回忆说。
此外,对于这次的伤人事件到底错在谁身上、该怎么赔偿,双方也是各执一词。调解进程陷入了僵局。第一轮调解无果而终。
填土作田,调解员建议获认可
“事实上,我们先撇开这块地的归属不谈,程家人私自建坟的行为,本就是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在双方相持不下时,陈志盛给出了一个建议来规避争议——填土作田。
“程家人立即停止建坟的行动,这块‘穴位地’一分为二,填土作田。两家各自在此种植农作物。两家的老人去世后,安葬到村集体的公墓。这样一来,也能避免两家的子孙后代为了这块地的归属再起纷争。”
提出这个方案,陈志盛心里还是有底的。他事先咨询过土管部门,如果两家对这块地的归属有争议,村集体是有权收回这块地的。所以从他们自身利益考虑,陈志盛相信这个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
这个方案到底可不可行?调解员和程、吕两家的代表一同来到“穴位地”所在,进行了一次“现场勘查”。在田埂上经过一番商议之后,两家人都认可了调解员给出的建议。
双方沟通后,确定了田块的分界方式,相互约定今后均不在此处安放金瓶、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吕家成员吕伟在这次纠纷中受了伤。当谈到他的赔偿问题时,出乎大家的意料,吕伟主动表示,自愿放弃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权益,也不再追究程家人的法律责任。
而更让调解员意外的是,将吕伟打伤的程贵表示愿意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当场向吕伟赔礼道歉。那一刻,两家代表相视而笑,为两家能重续百年前的姻亲之好鼓起了掌。(文中当事人除调解员外,均为化名) 陈岚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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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坟墓不合规 填土作田有依据
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显然,在本案中,程家私修坟墓是违反这一规定的。同时根据条例,两家今后若还在这里摆放金瓶,也不符合规定。
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使用土地的,应当由相关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但是在农村很多的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社俗民意,土地权属纠纷也应当尊重历史的沿革。程、吕两家百年来一直共用这一土地,虽然因一方擅自变更导致纠纷,但当地政府确权时也应当尊重合理的使用权沿革。
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填土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同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所以,填土作田对于解决这起纠纷来说,是一个合理合法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