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老伴去世的熊可才与同是丧偶的郝桂芝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熊可才早年购买的单元楼内。2012年底,被诊断出患直肠癌的熊可才,写了一份遗嘱:“我百年之后,我所有的房屋归老伴儿郝桂芝继承,存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均继承。”立遗嘱后没几天,郝桂芝便回到自己女儿家,不再照顾熊可才。之后,熊可才一直由女儿熊欣护理。
近日,病重的熊可才打算重立遗嘱。好友张某和王某根据熊可才口述的内容,请医院的护士周某打印了一份遗嘱:“我去世之后我所有的房屋由我儿子熊杰和女儿熊欣继承。熊杰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熊欣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存款5万元由妻子郝桂芝继承。”随后,熊可才和张某、王某都在遗嘱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熊可才还摁了拇指印。
熊可才去世后,郝桂芝就房产继承问题,将熊杰和熊欣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熊可才的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桂芝提供的遗嘱已被其后的遗嘱所改变,因而判决驳回了原告郝桂芝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被继承人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究竟哪一份是有效的。
第一份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有其签名,也注明了年、月、日,完全符合《继承法》所要求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二份遗嘱除了熊可才和见证人的签名以及日期外,都是用电脑打印的,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规定,这也正是郝桂芝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但是,该份遗嘱上写有两名见证人,则它事实上具备“代书遗嘱”的特征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关于“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并没有要求代书人要“亲笔代书”,因而打印代书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代书”的一种形式。如果说还有什么瑕疵的话,那就是遗嘱打印人即代书人周某没有在该遗嘱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出庭作证时,证明了自己“代书”遗嘱的过程,应当说是补足了该遗嘱的瑕疵。因而,应当认定该遗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再从本案其他证据反映出的情况看,熊可才在立了第一份遗嘱后,郝桂芝就不再护理,在熊可才最后的关头是自己的女儿熊欣一直护理在病床前,因此,熊可才变更自己所立的第一份遗嘱具有可信性,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
由于本案被继承人所立的前后两份遗嘱分别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均为有效遗嘱。但根据《继承法》关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本案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所以,郝桂芝要求以其手中的第一份遗嘱继承熊可才房屋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周玉文 朱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