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小娟辍学后来到宁波与在此打工的父母团聚,并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上面显示小娟的年龄为16周岁。小娟凭假身份证来到一家工厂上班。两个月后,小娟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工伤后,小娟与工厂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小娟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厂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审理中,工厂辩称,小娟提供虚假身份证隐瞒真实年龄,而工厂根本没有非法使用童工的意图,不应按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时,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本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由被告按月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资格,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原告赔偿治疗期间的费用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赔偿小娟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说法: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注册或登记被注销后)或使用童工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使用童工才构成非法用工。在劳动者无法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获赔时,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伤赔偿的标准即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获赔。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根据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使用。本案中,虽然小娟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但工厂未对小娟的身份证进行必要的核查,应当承担相应的非法用工责任。黄金锦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