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士婚后在事业上支持丈夫,在生活上,也对丈夫照顾有加。为感谢妻子,王先生在跟妻子协商后,就在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了蒋女士的名字。但日子一长,夫妻俩矛盾增多,最终决定离婚。
不料,近日得知儿子“加名”举动的王先生父母将王先生和蒋女士告上法庭,诉称该套房产是老两口出全资购买,虽然临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老两口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儿子无权擅自“加名”。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房子确实是父母在自己婚前出全资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约定王先生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但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其父母。蒋女士则称,“加名”是丈夫主动提的,而且他也从没向自己提过跟老人还有其他约定,而房产证上只显示丈夫王先生为所有权人,自己理应相信他有权处置。
因王先生的父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儿子的“私下”约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加名”之前,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则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和纠纷。另外,诉争房屋已被房管局依法确认为王先生所有,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任何私下的约定,不能对抗代表国家公权力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故老两口无权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汪红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