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农户人口有增减村委会能否据此调整土地

  应多数村民要求,某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每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一次小调整,对有增减人口的农户的土地进行调整。该方案经多数村民表决后通过。
  近日,正值5年一次小调整之际,村委会决定收回5户村民家8人的承包地。可当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对人口减少的曹某等4户人家的土地进行调整时,这4家说啥也不愿意退出减少人口的土地。这4家有1户人家系老人去世,另3户人家是女儿出嫁。而3户出嫁的女儿中,有两户出嫁女在落户地农村另分到了承包地。另一户出嫁女,举家迁入某市并落户。那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村委会有权调整土地吗?
  分析:本案中,该村村委会收回去世老人承包地的做法因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收回3家出嫁女子相应的承包地合法有效。
  该村村委会制订的小调整方案,属于村规民约范畴,除了在程序上需得到多数村民的同意外,还必须“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而该村决定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的做法,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而本案的一个事实是,有两位出嫁女在落户地农村分到了承包地,那么,村委会收回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村里收回举家迁入某市并落户的那户出嫁女家的承包地同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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