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啃老”却不“养老”,面对这种情形,父母可以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近日,临海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冯老汉夫妇对于儿子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今年已70余岁的冯老汉是临海市某乡镇农民,跟老伴周某结婚40多年,育有一子冯某某。
凭着多年的辛劳,冯老汉及老伴掏空积蓄在临海市区买下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冯老汉夫妇将房子赠与儿子冯某某,同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附带条件是冯某某承担对老两口的赡养义务。
冯老汉夫妇原以为这样晚年就有了保障,不料,儿子在得到房屋后,便对父母不闻不问。最初几年,冯老汉夫妇身子骨也还算硬朗,在乡下靠着为数不多的积蓄勉强能维持生活。但近几年来,老两口由于体弱多病,又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他们几次三番要求儿子冯某某承担起赡养义务,儿子竟不顾养育之恩,置若罔闻。
冯老汉夫妇心灰意冷之下,怒上法院维权,两度状告不孝子。
去年10月,冯老汉夫妇以赡养纠纷为由,第一次上法院起诉儿子冯某某,要求儿子承担起赡养义务。临海市法院支持了冯老汉夫妇的诉求,判决冯某某负担冯老汉夫妇的日常开销及医疗费用。但对于法院的判决,冯某某却拒不履行。
无奈之下,今年9月,冯老汉夫妇再次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8年前他们对于冯某某的房屋赠与。
临海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老汉夫妇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某在分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故判决撤销冯老汉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案中,冯某某作为冯老汉夫妇的独子,本身对于冯老汉夫妇就负有法定上的赡养义务,即便没有赠与合同的存在,冯某某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冯某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甚至可能会以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官认为,父母因担心子女不赡养自己而过早地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并不可取。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