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乱替他人征婚侵犯了姓名权

  两个月前,沈某与男朋友申某分手。之后,沈某在家人的介绍下,认识了现任的男朋友。谁知,前男友申某获悉后心生报复,便以沈某的名义给当地电视台发去了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沈某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单位领导及沈某的朋友看了征婚启事后,都认为沈某是一个三心二意的人,且现任男友也因此与沈某分了手。那么,申某的行为是否侵权?
  说法:申某的行为侵犯了沈某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公民区别于他人从而表现自我的符号。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根据该条规定,姓名权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二是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专有使用权。三是改名权,即公民有权自主地更改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申某在未经沈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用沈某的名义投送征婚启事,申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沈某的真实意愿,而且给沈某带来了较大的精神痛苦,让沈某的同事与朋友对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男朋友也因此与沈某分手。对此,沈某可以起诉申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沈某的精神损失费。
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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