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2009年在镇上开了一家服装店,但生意不好,亏损严重。2010年8月,黄某向好友张某借款3万元,表示想碰碰运气购买六合彩挣钱。张某因与好友多年交情,不好意思拒绝,遂借给黄某3万元现金,未写借条。之后张某发现黄某还款不主动,于2011年12月19日要求黄某写下欠条,约定欠款于2012年12月19日前还清。但这笔欠款到期后,在张某多次催讨下,黄某仍然拖着不还。近日,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出借钱款时明知黄某是用该款参与购买六合彩赌博,而此种行为是非法的,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收缴黄某进行非法活动的钱款3万元。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法官提醒债权人在借出款项时,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坚决拒绝。
陈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