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和吴某是浦江某家纺厂员工。去年10月10日,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愤怒的华某伸手一拳,导致吴某的右眼眶受伤。以为自己打伤人要坐牢,华某选择了逃跑,直到今年8月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为了能让华某获得从轻处罚,华某家人主动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约定,由华某一次性赔偿5.18万元,吴某对华某表示谅解,从此不再向华某主张任何权利。之后,华某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吴某也出具了谅解书。
然而,4天后吴某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原来,根据今年新出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吴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属单纯性骨折,无需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也就是说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8月26日,当地警方对华某作了撤案决定,华某被释放。此时,华某觉得那5万多元“白赔”了。于是,华某起诉到浦江县法院,要求撤销之前和吴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并由吴某返还5.18万元赔偿款。
近日,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华某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赔偿并不以吴某的轻伤和华某被追究刑责为前提。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赔款额也无明显过高,应认定为合理。
吴某的伤情经第二次鉴定不构成轻伤,是因为适用了新的鉴定依据,并不影响华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调解协议不存在华某因过失(缺乏注意)而误解,或已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明显过高,从而损害了华某利益的情形,应予以认可,不应予以撤销。根据法律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华某不得就已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主张返还。据此,法院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高敏 许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