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女士新婚后,与丈夫租住了陆某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年,并约定雷女士可以重新装修,但费用自理。此后,雷女士花费3万余元装修该房。谁知,雷女士与丈夫入住才4个月,陆某便要求两人搬走,理由是他建造房屋时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属于违法建筑,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雷女士要求陆某赔偿装修损失,但陆某以拆房是政府强制、并非出于自愿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陆某应否赔偿雷女士的装修损失呢?
分析:陆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赔偿雷女士的装修损失。
一方面,雷女士与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指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本案中陆某建造、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雷女士与陆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陆某必须赔偿雷女士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雷女士与陆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由于陆某故意隐瞒房屋系违法建筑的重要事实所造成,且陆某明知违法建筑随时都有被拆除的风险,如果让雷女士装修意味着所花去的费用可能打水漂,却未如实告知,对雷女士的损失风险听之任之,存在主观过错。而雷女士之所以与陆某签约、装修,是出于对陆某的信赖。故而,雷女士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与陆某的过错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陆某有义务赔偿雷女士的损失。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