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13时30分许,李女士在丈夫严先生陪同下出门遛弯,在小区公共健身场休息时,李女士发现一只成年德国牧羊犬靠近自己。严先生随即要求犬主人马先生将犬拴住,但却遭到了马先生的拒绝。随后,严先生与马先生发生争执直至肢体冲突。与此同时,李女士感觉身体不适,于当日15时许被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孕36周先兆早产”。次日凌晨,李女士早产一子。分娩后,李女士住院6日,支付医疗费近2万元。近日,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针对李女士的起诉,马先生承认自己未办理养犬登记,事发时亦未给犬束犬链、戴嘴套。但马先生坚称李女士的早产与自己无关。事发时,自己的犬始终距离李女士20余米,且并无吠叫、扑咬行为,李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早产系因遭犬惊吓所致。庭审中,就犬是否靠近李女士的事实,双方均提供了各自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李女士还提供了其此前的产检记录,产检结果并未有明显异常。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所提供证人证言并未能反映事发全部过程,不足以推翻李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犬曾接近过李女士的事实,该事实亦与李女士夫妇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及医院的陈述基本一致。考虑到马先生所饲养的犬为成年大型犬,马先生携犬时并未采取戴嘴套、束犬链等任何防护措施,而彼时李女士为怀孕36周的孕妇,属于易受惊吓群体,故法院对于事发时马先生所携犬曾接近李女士致其受到惊吓的事实予以确认。
且法院认为,即使如马先生所述,其所携犬与李女士保持20余米以上距离,但事发公共健身场所中央系空旷场地,事发时李女士与马先生所携犬之间无有效隔离物,在要求马先生将其所携犬拴住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考虑到成年德国牧羊犬的速度,亦足以造成李女士心理上受到惊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发时间为当日13时30分许,李女士于当日15时许被送达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并于次日凌晨早产一子,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且李女士此前产前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应当认定李女士的早产与其曾受马先生所携犬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马先生未能证明李女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李女士因早产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马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余元。
王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