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人事档案丢失影响退休用人单位被判赔偿5万

  今年67岁的王老先生,于1996年5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今。因单位不慎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使王老先生长期未享受到相关社保待遇。2013年12月9日,公司为王老先生出具证明,写明:“我公司员工王某某因公司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丢失,致使其不能退休”。近日,王老先生凭此证明走上法庭讨说法,认为公司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资料丢失,致使他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自己老无所养。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一次性补偿养老金60万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作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导致原告王老先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人事档案丢失并非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档案已无补办可能,故对原告王老先生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6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5万元。 辛爽 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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