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员工与企业约定无需缴社保

解除合同时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2013年5月,小汤从老家安徽来到嘉兴某电子公司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问小汤是否要参加社会保险。小汤考虑到社保费的缴存和报销还没有全国联网,自己又不确定能在嘉兴干多长时间,不如把工资全部拿到手里踏实,于是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0月,小汤打算离职。但听人说,如果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人指点,小汤以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小汤的请求。小汤不服,起诉到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判决驳回了小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说法:社会保险通常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由用人单位统筹缴纳和劳动者个人自筹缴纳,其中个人自筹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因此,公司与小汤关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即使是出于双方自愿,依然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没有为小汤缴纳社保费,小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未缴纳社保费有小汤自身的原因,故小汤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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