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商家店前设停车位致路人摔伤要不要赔偿

  年近六旬的老太王某和他人一同行走,不幸被离地面40多厘米的绳索绊倒,致使肱骨粉碎性骨折,伤残九级,并住院治疗17天。后经查询得知,该绳索系被告某商家所绑。王某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却称这地方是他的地方,行人不应从此通行,责任自负。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地是人行便道,应当属于公共道路,被告不应当在周围私自拴绳索圈地设置内部停车场,这给广大交通参与者设置了障碍。被告商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威胁他人身体安全,却故意放任。因此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被告商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商家辩称,他们用绳索所圈的地系商家所有,并非公共的人行通道,并对外告知事发地系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而且他们也用彩旗的方式圈绳,对于一个视力健全的人来说可以看见,绳也是松的,绳索的拴制没有给来往的客人造成任何的危险,并且绳索旁边给客人预留了两米多的没有绳索的道路,原告自己应当对自身的受伤存在过错,与其无关。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商家虽辩称系在其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置停车场,但该停车场的对面为建设银行、便利店等公共对外机构,被告公司设置绳索的行为未能充分考虑公共安全,且其拴制的绳索一般人可以跨越通过,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除王某外亦有行人从该绳索处跨越通行,故被告商家通过拴绳索设置停车场的行为不但没有起到阻止行人通行的目的反而为行人通行增加了障碍,未能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因此被告商家对王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其在跨越绳索时已经注意到绳索的高度,应该综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对是否能顺利通过做出合理判断,且该绳索以东有可以通行的通道,该绳索以西亦为非机动车道,其在可以选择其他安全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却选择较为危险的方式通行,对于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商家承担 60%的过错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商家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9万元。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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