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乙肝”女员工遭歧视向公司索赔获法律支持

  某公司员工张女士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之后,张女士在该公司经常遭到同事的“另眼相看”和公司领导的歧视、厌恶,并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该公司则称,离职申请上载明了是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本案中,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该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该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虽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该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说法:法院认为,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所显示的解除事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协商一致,且由公司提出,故判令该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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