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学生校园内遇车祸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2014年10月21日9点30分,乔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小学校内道路行驶时不慎与正在步行的该校小学生高某发生刮碰,造成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乔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高某住院治疗30天,出院时医生嘱咐禁止下地负重活动2—3个月,建议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高某家人垫付医疗费2888.71元,乔某支付医疗费10279.34元。乔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高某受伤后因不能上学,学习成绩受到影响,经学校同意在家休学一年。近日,高某家人因损害赔偿与乔某未能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乔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28.0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高某家人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异议;认为乔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高某属于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乔某将车开进校园,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告刮伤,其行为存在过错。高某在校园内活动并未违反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因此交警部门认定乔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法有据。
  本案中,高某虽然是在校园内受伤,但其伤害是由于乔某驾车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校方在职责范围内存在过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高某经济损失26462.05元(高某应返还乔某为其住院垫付的医疗费10279.34元)。
程呈 尤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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