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两次修改:
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
最大改变:
收买儿童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时,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专家和一线干警对于修法的呼声不止于此。赵秉志认为,目前对收买儿童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过去规定的太宽,最高刑期才3年,并且还有一系列从宽处理的规定。现在修改了从宽处理的条款,下一步还可以考虑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内容,真正打击买方市场。”赵秉志说。
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是因为难以从正规渠道收养儿童。有专家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手续繁琐、过程冗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应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流程。
依法从严:
“打拐”一直处于高压态势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拐卖儿童罪则,此次草案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3年刑,并且列举了8种从重判处的情节,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尽管如此,仍然有法律未覆盖到的地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是亲生父母将子女卖掉,对于亲生父母贩卖子女牟利如何惩处,现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对于被拐儿童的安置,也是打拐工作的难题之一。多位专家和一线干警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并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徐硙翟永冠 郑良/文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