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53岁的张森(化名)一直随老父共同居住,母亲早年去世,他还有一个妹妹。2010年,老父亲亲笔书写遗嘱,确认其80平方米的房子由张森继承,并找来张森的舅舅签字作证。今年1月份,父亲病故,张森拿着父亲的遗嘱、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管局拒绝办理,原因是该遗嘱未经公证。
当张森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又说必须先与其他继承人签一份遗产分割协议,才能办理公证。张森对此不甚理解,认为是故意刁难。那么,涉及房产的遗嘱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张森如何才能成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呢?
分析:房管局和公证处的说法和做法都是有根据的。
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制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涉及房产一类的遗嘱,办理公证是房产过户的前置程序。
本案中,由于张森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经公证,如今张森只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办理过户手续:一是与其他继承人即其妹妹协商,签一份其妹妹声明自己放弃房产继承权的遗产分割协议,然后再持该协议书等材料申请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二是如果其妹妹不予配合或对遗嘱的效力有异议,那么只能持父亲的自书遗嘱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后,亦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