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观点

“玉米案”改判是司法“善为”

  不出意外,2月17日,内蒙古“玉米小贩”王力军被法院改判无罪。
  此前,王力军因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当地收购玉米,被追究“非法经营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才有了如今的结局。
  法院的改判理由是,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换句话说,王力军虽然违反行政法规,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确规定,收购粮食应取得行政许可。但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由于粮食“量大价低”的特点,像王力军这样的“小粮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没有冲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收购秩序。
  在打破粮食垄断经营的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下,需防止“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司法机关也理应有这份司法智慧,不仅要考察“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的形式要件,更要体察相关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必要性。
  事实上,之前,最高法已借此案亮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明确限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强调适用前提是“具备与前三项规定(指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这次小贩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开了最高法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河,也是最高法在未申诉的情况下主动启动再审纠错程序。由此看,该案改判并不是个简单的冤案平反,而是个强烈的司法政策信号——当一些改革明显滞后,法律应如何作为?是用刑罚去强化“过时的行政垄断”,还是依法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去推进改革?在改革愿景与法律、政策的落差中,如何发挥司法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王力军案显然颇具标杆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高法指令再审前夕,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也悄然作了些调整。国家粮食局去年9月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未来对于粮食收购活动将“放开不管”。相反,必须加强管理和服务,对粮食经纪人在放手的同时做好监管,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
  收购玉米获罪案最终改判无罪,也是司法“善为”。希望在司法善意释放外,其他类似情形也能依照溯及力“从新兼从轻”的原则,让更多“王力军”被良法良治温柔以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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