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古代也有“限购令”

明清官员不得在工作地买房

  近一两年,全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针对房产的“限购令”。事实上,房产“限购令”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从汉朝到明清的官民,对这规定都是“耳熟能详”。
  亲戚邻居具有优先权
  先说西汉的限购政策。大约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当政时,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想买房,可以,但只能买紧挨着原宅的房子,中间隔了一家都不行,非紧邻居民间进行的不动产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要问当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原因:
  首先,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政府不希望出现土地兼并,所以一方面限制房产出售:国家分配的房子或宅基可以出售,但出售后不能申请再分配;另一方面则限制购买:只能买邻居的房子。
  另一个原因是,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手实”是指自己申报家里有几口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万一有人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也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没收家产,一半充公、一半奖励给检举者,这叫“举发”。为了方便政府管理和邻居“举发”,就必须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所以只能限制购买紧邻的房子。
  到了唐朝,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出台了:“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这个政策用8个字来总结,叫“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买地皮也好、买房子也好,不光要经过原业主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原业主邻居和族人的首肯。
  五代十国的规定是:“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这里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挨个签字同意,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与元朝相同。事实上,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
  买卖房产为何要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其实原因无非两条:一是为了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古代中国从来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属于私人的物权,一切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种层面都是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的。二是为了便于亲邻检举,有利于控制和管理。
  针对官员的限购令
  从元朝开始,又出现了一种新的限购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严格地讲,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为什么作出这种规定呢?有两个原因:
  第一,蒙古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所以,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第二,南宋刚灭亡时,一批任职江南的蒙古官员嫌分到的公房太小,便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这种做法激起了极大民愤。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官员如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并且没收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如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
  明清政府何以要这样规定?目的是严防官员腐败,维护自身统治。毕竟官员收贿方式花样繁多,又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最难查清,于是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地拥有房产。那些在任职地买了房的,会被默认为贪污,受到严惩。
(据《浙江法制报》 新讯/文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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