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勇近日在《北京日报》撰文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这是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具体来讲,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问题。同价的前提是同权,同权的重要表现是可以同等入市。要探索对集体土地还权赋能,从而实现同等入市。一是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效保障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经营活动。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做好土地确权工作。二是取消对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的限制。三是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施以同样的规划和用途管制。
关于征地范围问题。首先要将征地范围限定为公益性目的。可采取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做法,对何为“公益性”作出具体界定。至于非公益性用地,可探索购买、出让、出租、合作等多种方式。其次,要推进征地补偿市场化,废除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总之,要让市场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关于土地财政问题。土地财政包括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其中,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一块非税收入。为实现缩小征地范围的目标,并保证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财力来履职,就必须有新的制度设计。土地财政的改革应逐步由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转向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税收收入并重、土地流通环节征税和保有环节征税并重。要按照这个思路完善土地税收体系,尤其是面向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