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山东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近期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这也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根据《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该办法自2017年9月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摘自《农村大众数字报》 王亚楠 薛梅 张素华/文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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