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军
本报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推动新《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日前,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并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相关规章中,对农药登记、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等方面做了许多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中一些重要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要有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农药生产企业要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已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农药需申请登记,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农药经营者应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使用同一标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